基本報表– [ 營業收入 ] 分析說明

營業收入(Operting Revenue)

一、定義:

IFRS 15會計準則的核心原則為公司應認列收入以描述移轉已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公司企業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所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

收入認列五步驟為「辨認客戶合約、辨認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會計原則 IFRS 15 與現行的IAS 18及IAS 11相比,在觀念架構、收入認列時點與金額皆不同,特別是在『履約義務之辨認、變動對價之考量、分攤交易價格等議題及授權交易、保固和交貨條件』等。

根據最新決策IFRS15新準則將於2018年1月1日後生效,IFRS 15的適用可能影響各項收入金額及認列時點。企業需儘早了解新準則,重新檢視現行收入認列,借重會計師及IT專業人員的協助,才能應付認列原則的重大改革,並符合國內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收入由主營業務收入組成,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持續的、主要的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在企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公式:

營業收入淨額 = 銷貨收入 – 銷貨退回 – 銷貨折讓

其中:
『銷售退回』:指在產品已經銷售,營業收入已經實現以後,由於買方對收到貨物的品種或質量不滿意,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而向企業退貨,企業向購貨方退回貨款。

『銷售折讓』:企業向客戶交付商品後,因商品的品種、規格或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經企業與客戶協商,客戶同意接受商品,而企業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比例的減讓。

除了銷售退回、銷貨折讓,尚有其他影響因素,如下:

『銷售折扣』:企業根據客戶的訂貨數量和付款時間而給予的折扣或給予客戶的價格優惠,按折扣方式分為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

『現金折扣』:企業給予在規定的日期以前付款的客戶的價格優惠,這種折扣是企業為了儘快收回款項而採取的一種手段。

『商業折扣』:在公佈的價格之外給予客戶一定比例的價格折扣,通常是企業出於穩定客戶關係,擴大銷售量的目的。

三、營業收入認列原則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報表編制及表達之架構」規定,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之未來相關經濟效益增加已經造成,並能可靠衡量時,應於損益表中認列收益。原則上,銷貨收入應於銷貨完成時實現,但有些例外如下:

『生產期間』:營建業之工程合約。

『生產完成時』:貴重金屬及大宗農產品,因為成本已經全數投入且可以隨時以市價或保證價格出售。

『銷售時』:所有權移轉時認列銷貨收入。

『退貨權利屆滿時』:出版業、食品業、唱片業等,由於高退貨率使銷貨實現的可能性較難合理估計,商品之風險及報酬尚未移轉,不能在銷貨點認列收益。

1.工程合約之認列與衡量 – 完工交屋一次認列:

在IAS 11(建造合約)規定下,建商對最終消費者銷售預售屋,因最終消費者不具有重大規格修改權,不再符合建造合約的定義,需改依LAS 18(收入)處理,故不能採用「完工比例法」,必須在完工時一次認列營建銷售收入,除非買方指定建案的主要結構,才能使用完工比例法。此項改變會造成營收大幅波動。其他像是營造業、電子設備產業等之業務多為B2B(企業對企業),客戶具有重大規格修改權,多半符合LAS 11建造合約的定義,定義如下:

(a)完工百分比法(完工比例法)

買方須在建造前或建造中可對主結構的設計進行更動,以及買方可接管在建工程等權利,建設公司才可按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工程合約在簽訂契約時銷貨交易即已經完成,業主及承包商均有義務及能力履行契約,合理保障承包商是否能收到款項。而工程合約被視為連續性的銷貨,隨著成本的投入按比例認列收入。

大型工程從開工到完工驗收,時程可能橫跨好幾年,總合約價款(總工程收入)通常也非常巨大。但因工程的每個階段對整體完工的貢獻並不相同,例如規劃製圖階段投入的成本較小時間也較短,開始建造後投入大量硬體設備歷時也較長,最後驗收測試可能就會完工,或者又需要再進行其他的追加修改。因此,如何在每個會計年度適當認列合理的工程收入,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完工比例法,就是依據工程完工的進度,來認列相對的工程收入。而所謂的完工程度,是指目前已經投入的成本佔估計至全部完工總共需要的成本而言。也就是說,靠著實際投入成本而認列相對於此成本可以獲得的收入。而條件如下:

=>工程之進行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額價款15%。

=>應收契約價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履行合約所需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未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以合理估計

完工比例 = ( 目前投入成本/全部完工總需之成本 ) * 100%

合約收入認列後,若相關的帳款收回可能性低則應認列壞帳費用,不可調整合約收入。如果總合約成本預期將超過總合約收入時,將發生估計合約的損失,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b)成本回收法

未符合完工百分比法要求者,皆採用成本回收法

當期發生的合約成本應在當期認列為合約費用,合約收入則根據已發生合約成本預期很有可能收回的範圍內認列收入,即不認列超過實際成本的合約收入,不會認列於工程利益,合約成本若不能收回,則不認列合約收入,應認列為費用。

2.百貨公司之營收認列

FRS實施前,百貨公司分別認列專櫃的營收為營收及抽成利潤為毛利;IFRS實施後,百貨公司僅能認列抽成利潤為營收,但最後算出的利益不變。

假設百貨公司內的專櫃B年度營收有1000萬,總共要付給百貨公司50萬的抽成利潤。在過去會計制度下,百貨公司年度營收就會認列此1000萬及毛利50萬;但在IFRS實施後,百貨公司只能認列50萬的營收。雖然最後算出的利益完全沒變,但財報呈現方式則有不同。

3.客戶忠誠計畫與紅利積點之認列

超商集點贈獎、金融業的信用卡紅利集點、辦卡送贈品、消費者累積飛航里程數、紅利折抵刷卡金、刷卡購票免收轉帳費、累計刷卡點數換咖啡、百貨業周年慶的滿千送百等等。舊制在銷售行為發生時,全部認列為收入,廠商估計顧客將兌換多少額度的贈品,將金額列為成本或費用、應付費用(負債)。

但經常發生以下情況:贈品相當熱門,無法立即兌換贈品,需先改填預購單,一段時日後才能拿到贈品、周年慶收到的折扣券或抵用券無法在同一檔期使用,須等到廠商規定的使用期間生效。以上情況發生時,對廠商來說,現金尚未入帳;對消費者而言,也尚未收到回饋,也就是說雙方交易尚未完成。

IFRIC 13「客戶忠誠計畫」規定,伴隨交易所給予客戶的里程或紅利積點,須從該交易的收入中拆出,以過去兌換獎項機率為準,採用推估並估算出的公允價值認列遞延收入(負債),待未來實現(客戶實際兌換),才可認列收入。因此,採用新制顧客忠誠度計畫後,原先已認列的營業收入將無法認列、遞延收入增加、未分配盈餘減少、淨值減少。須注意的地方是,減少的營業收入部份成為未來的營收動能。

4.分期付款銷貨收入之認列與衡量

採用普通銷貨法在銷貨時認列為收入,而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之現銷價格與銷貨成本之間的差額) 應於銷貨時全部認列,與貨款是否收現並無關係。當分期付款價格高於現銷價格時,代表含有延期的利息,延期利息在銷貨時應先列為未實現利息收入,日後再分期以利息法認列或採直線法攤銷未實現利息收入。

5.附買回協議之銷貨

公司利用存貨作為短期融資的手段,先將存貨出售給其他公司,簽約一定期間後按一定價格買回。此類銷貨不具有交易之實質功能,不應在銷售時認列銷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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